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9140号
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75516K。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66号鑫隆达大厦A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610XA。
法定代表人:杨小英,总经理。
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78元,减半收取计365.89元,由原告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从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