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576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66号鑫隆达大厦A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610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小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