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部服饰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4183号
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镇四公里村立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0514D。
法定代表人:刘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部服饰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孵化楼,工商注册号500382000029093。
法定代表人:周丽珠。
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部服饰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服饰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
人民陪审员  黎宗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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