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财保26号
申请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蔡杰,女,200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理人:赵福梅(蔡杰之母),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蔡咏乐,女,200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理人:陈富群(蔡咏乐之母),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镇四公里村立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0514D。
法定代表人:刘玲,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蔡杰、蔡咏乐于2019年9月2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杰、蔡咏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杰、蔡咏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