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财保26号

申请人:***,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人:蔡杰,女,200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理人:赵福梅(蔡杰之母),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蔡咏乐,女,200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理人:陈富群(蔡咏乐之母),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镇四公里村立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70514D。

法定代表人:刘玲,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蔡杰、蔡咏乐于2019年9月2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杰、蔡咏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杰、蔡咏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