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5行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01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上诉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肖飒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