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7842号
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8170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半新城兴潼大道计生委办公室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9172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宋牌路110号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7891。
法定代表人:赖申鑫。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