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执50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5127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判决书为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核实被执行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下房产: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号;2、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号裙楼幢;3、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号裙楼幢;4、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裙楼多家法院多次查封,而本院在另案(2019)渝0116执6279号进行过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2月2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50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双平 审判员  王化雨 审判员  程 鹏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