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665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金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
审判长 程 松 审判员 李海霞 审判员 罗 勇
书记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