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美全22世纪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1095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7343U。
法定代表人:**莎。
被执行人:**莎,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刘周龑,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莎、**、***、**、刘周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对我院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4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