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神龙装饰建筑公司

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神龙装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4967号
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6号(锦天名都)第2号楼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PPAE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神龙装饰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珠江路39号佳宇大厦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896X8。
法定代表人:何美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神龙装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重庆谚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瑞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