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149号
原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严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864J。
法定代表人:周范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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