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981号
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平安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4YA01U。
法定代表人:袁其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严雪松,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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