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被执行人:重庆美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249847。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严                                 江                                 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严雪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美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249847。
法定代表人:关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美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3574.87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保全阶段向石滩镇政府发函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债权,经承办人核实后,并无可供执行的应收款;被执行人在承建双寨山放心村专家楼院项目中房屋三栋无产权证,无法司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5023574.87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3执645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严江露
审判员姚成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楠
书记员陈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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