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35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严雪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帆,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审理***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聂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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