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502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05月21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04月2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