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752号
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滨州西路77号乾和.珑湾2幢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0DWL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3元,由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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