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752号 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滨州西路77号乾和.珑湾2幢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0DWL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3元,由原告重庆雷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