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366号
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新泰路255号1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8015866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美地路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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