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83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