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418号
原告: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0号(长宏木业二号还房)C5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C7BT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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