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019号 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72798,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5511R,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2元,减半收取6056元,由原告重庆正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