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陕0502民初3258号
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街道与108国道十字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1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树德立信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树德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聚友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197531.72元及违约金15934.2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项目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管接头等物资,并签订租赁合同。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陆续承租原告物资。至今,被告尚欠租金及丢失物资赔偿款197531.7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97531.72元及损失10000元,共计207531.72元。
二、若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被告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年利率13.8%向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加付违约金,且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下余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陕西树德立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