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5245号
原告: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业采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重庆业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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