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02民初3828号
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1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云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江,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睿力新城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府路1号(铜仁市碧江区为民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游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永新
人民陪审员 彭智顺
人民陪审员 邓宇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春芳
书 记 员 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