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915001017094222278K,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15号第二层;
被执行人: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91520321078469458Q,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和平大道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生效的(2018)黔民初2号、(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判决,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