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号*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万都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14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204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140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043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本院(2017)川0181执140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2043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4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