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4民初1387号
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2227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物流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656452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系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大厦)30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263315。
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本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申请减、缓、免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玉
审判员*宏
审判员万永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