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19执异18号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X、产权证号XXX号)车库的10个车位。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前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购买车位并已支付全部价款;重庆双赢滨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入住证明,说明已接收了所购车位;现只是未办理车位产权过户手续。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之情形,对案外人所提异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X)负X号车位《XX地下车位认购协议》,价款111800元。当日,案外人支付前述价款并接收该车位。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以(2017)渝0119执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X)车库负X号车位在内的10个车位。
上述事实,案外人提交了与异议车位相应的《XX地下车位认购协议》、支付车位款的《收据》、XX小区物业出具的使用证明等予以证实。
中止本院(2017)渝0119执3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X、产权证号XXX号)车库负X号车位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对该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信川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李晓勇
书记员 杨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