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19财保7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丰源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重庆市南川区自来水公司(原南川县自来水厂)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英岩7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字第087**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丰源自来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重庆市南川区自来水公司(原南川县自来水厂)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英岩7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字第087**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
书 记 员 王溢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