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3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渝中区硕朗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渝中区。
经营者常青,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常青、渝中区硕郎照明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103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青、渝中区硕郎照明经营部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欧星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同时将被执行人常青、渝中区硕郎照明经营部纳入被失信人名单。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常青、渝中区硕郎照明经营部名下无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青、渝中区硕郎照明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61311.15元本院已冻结、扣划。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1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学江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华清
书记员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