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1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新天地广场E栋2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628N。
法定代表人: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并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松
书记员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