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47号
申请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628N,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新天地广场E栋2楼7号。
法定代表人:明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何杰、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7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大木林场处关于涪陵区花坝子至毛草坝公路砼硬化工程应收工程款5500元。申请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渝0102民初8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要求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故申请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19)渝0102执保780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大木林场处涪陵区花坝子至毛草坝公路砼硬化工程应收工程款5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