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民初2752号之一
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新天地广场E栋2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1628N。
法定代表人:明伟。
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2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合计4782元,由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