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与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750号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
法定代表人:时学明,该支队支队长。
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诉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总队辽源支队撤回对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子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