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荣,系(***)妻子,女,满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荣,辽源市龙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辽源市,实际经营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孙铁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枫,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源市佳诚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吉林省辽源市,实际经营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邵琳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源市佳诚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