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3民初125号
原告:***,男,汉族,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孙铁男,职务:经理。
被告:辽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矿电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生。
本院在审理***、辽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长 邸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