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3民初125号

原告:***,男,汉族,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告: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孙铁男,职务:经理。

被告:辽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矿电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生。

本院在审理***、辽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长 邸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