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振兴公司与德胜家居、三海高科、兆达建筑、三海机电、三海房地产、某某、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德胜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家具)。
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海高科)。
被执行人: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达建筑)。
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海机电)。
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海房地产)。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贾丽媛,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25号《执行证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振兴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海高科、兆达建筑、三海机电、三海房地产、***、***、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振兴公司与三海高科达成和解协议,三海高科偿还融资款5000万元及利息,现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2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二、案件执行费117400.00元由辽源市德胜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三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