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1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费合计67,579.0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勇
审判员**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