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079Q。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恢8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王孝荣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雪娇
书 记 员  杨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