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079Q。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恢8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王孝荣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雪娇
书 记 员  杨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