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41号4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079Q。
法定代表人: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杰,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伦,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贵平,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李贵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