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巨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2781。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898元及其他费用。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限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等信息查询执行中除执行部分财产外,其余未查到有可供执行兑现财产,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也未查到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1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10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