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綦法民初字第02344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992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申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留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