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4770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巨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9278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巨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