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月,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千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8907999X。
法定代表人:胡子凡,重庆千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代耀,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雁,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0875W。
法定代表人:杨建清,重庆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喜,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8770XT。
法定代表人:***勤,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晴,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旭,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千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劲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