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829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2号裙楼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0875W。
法定代表人:杨建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恒英
书记员赵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