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家之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322执1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家之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肖加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蔡泽明,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关于成都家之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蔡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富顺县教育局的应收款732647.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晓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王晓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