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源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千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源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杨炯华。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源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由被告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源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该财产是否符合处置的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7执1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  张安国
审判员  秦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