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辖27号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丝乡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湄潭县天文大道行政中心A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游海燕,县长。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三街。
法定代表人:余强,镇长。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受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委托为G326线改扩建项目业主。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G326线(永兴集镇至茶海段)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正式开工。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将工程移送给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截止2022年1月31日止,被告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尚欠原告工程款21287908.95元及利息6420786.24元。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湄潭县人民政府,为避免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产生质疑,湄潭县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系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