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764号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丝乡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祥,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四川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母 红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