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429号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2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黄享国,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重庆堂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重庆堂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四川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光祥,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第三人:徐光良,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吴元亮,男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徐光祥、徐光良、吴元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343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川34民终63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吉俄子哈
审判员 黄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