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765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丝乡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黄亨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祥,男,该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攀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21年11月28日针对各自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行为,均属于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诉原告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阿支